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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被告
長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一○五號九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陳隆光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七六七之一號
被告
甲○○ 住苗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事務所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苗栗縣,侵權行為地在新竹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文育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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