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一○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堂
- 被告
- 長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一○五號九樓之二
- 法定代理人
- 陳隆光 住台北市松山區○○○路七六七之一號
- 被告
- 甲○○ 住苗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事務所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苗栗縣,侵權行為地在新竹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文育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