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7 日

  • 原告
    甲○○與被告欣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吳秀菊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欣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戊○○○間返還價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 叁仟元,折合銀元玖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柒拾 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