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三號
- 原告
- 豪鎂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金源
送達處所:住台北市○○路○段二三號五樓之四
一、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行善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肆萬元,折合銀元壹佰零壹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壹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零肆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叁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麗芬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