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九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鈞國律師
- 被告
- 凱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內湖區○○○路○段二六二號三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