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八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八五號
- 原告
-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德
- 送達代收人
- 陳宜芬
- 被告
- 亞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岳 住同右
-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十六之一號地下一層之十九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十六之一號地下一層之十九」,惟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六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玫君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