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九八號
- 原告
- 楔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力仁
- 原告
- 乙○○
- 被告
- 原亦藝術空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耕亦 (即甲○○)
- 被告
- 甲○○ 住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事務所、住居所地分別係在台北市○○區○○街十一巷六號一樓、宜蘭縣羅東鎮中山西二三四四之三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麗芬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