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一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一二號
- 原告
-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介崇
- 被告
- 燁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九號五樓
- 法定代理人
- 顧麥克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以書面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文育
~B法院書記官 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