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二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二八號
- 原告
- 俞肇珩
- 訴訟代理人
- 洪貴參律師
- 被告
- 駿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五七七巷三十號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徐清俊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五七七巷三十號一樓
- 被告
- 甲○○ 住台北市○○區○○街五十巷三號三樓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二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彭洪媛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