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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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麗芬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