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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十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十二號

原告
偉盛飲水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山
被告
上元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偉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元升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麗芬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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