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六號
- 原告
- 漢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賈二慶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柒億玖仟壹佰玖拾萬零柒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陸拾叁萬玖仟陸佰玖拾
壹元,折合新台幣柒佰玖拾壹萬玖仟零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玖拾壹萬玖仟零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麗芬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