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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十七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楊建宗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時利合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時利合股份有限公司、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壹

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零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零貳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零玖佰伍拾柒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慕芳

~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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