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凱撒雙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玉霞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陳介源 ~B法 官 方彬彬 ~B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