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六和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凱撒雙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玉霞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應再開辯論及準 備程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陳介源 ~B法 官 方彬彬 ~B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