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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
金士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秀婷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士林簡易

庭八十八年度士簡字第一七二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表明下列事項:(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二)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如前述(一)、(二)、(三)項有欠缺,即屬上訴不合程式,經裁定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至於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經命其提出理由書而未依限提出者,法院得使生失權之效果,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金士沅企業有限公司、甲○○提起上訴,並未依前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其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或使生失權效果。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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