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五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五一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吳秀菊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欣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戊○○○間返還價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
叁仟元,折合銀元玖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柒拾
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