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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五一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五一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吳秀菊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欣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戊○○○間返還價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

叁仟元,折合銀元玖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柒拾

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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