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吳秀菊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欣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戊○○○間返還價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玖拾陸萬 叁仟元,折合銀元玖拾捌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柒拾 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