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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七三號

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七三號

再審原告
群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雅雄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

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洪忠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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