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七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七三號
- 再審原告
- 群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雅雄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
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五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梅欽
~B法院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