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欣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洪宗巖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十一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貳拾貳萬壹仟叁佰陸拾肆元伍角,折 合銀元伍佰零柒萬叁仟柒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零柒佰叁拾捌元, 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貳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