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八號
- 原告
- 將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東興
右原告與被告宏明纖維企業社、台北縣三芝鄉公所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捌仟元,折合
銀元壹佰捌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
,折合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文育
~B法院書記官 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