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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八號

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四十八號

原告
將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東興

右原告與被告宏明纖維企業社、台北縣三芝鄉公所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捌仟元,折合

銀元壹佰捌拾玖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

,折合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文育

~B法院書記官 蔡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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