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0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0一號
- 原告
- 忠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孝忠
送達處所:住台北市○○區○○路二段廿三號五樓之四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容工程企業有限公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黃心賢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