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0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0四號 原 告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晃璋 (送達代收人 李威廷律師)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登資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零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 陸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零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