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一0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一0四號 原 告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晃璋 送達代收人 李威廷律師 被 告 偉登資訊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六0巷十七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蔡東機 住同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合約書第九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