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四號
- 原告
- 賽貝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牟斯特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豐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拾柒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貳萬陸仟貳佰零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柒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柒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仟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玉卿
~B法院書記官 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