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 原告
- 宏邑開發股
- 原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世美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社區管理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至善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零柒仟肆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零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零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零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玫君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