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社區管理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原 告 宏邑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世美 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社區管理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至善 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零柒仟肆佰玖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玖仟零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零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零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