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社區管理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原 告 宏邑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世美 被 告 至善天下社區 設台北市○○區○○路二段二○二號 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欣正 右當事人間給付社區管理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裁定限期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