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被 告 凱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內湖區○○○路○段二六二號三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