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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四號

上訴人
宗泰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佰伍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文育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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