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四號
- 上訴人
- 宗泰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
肆佰伍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折合新台幣陸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蔡文育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