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 原告
- 新力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豔雪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伍拾貳萬伍仟玖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伍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仟
貳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
佰壹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俊雄
~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