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 原告
-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愿
- 送達代收人
- 曾憲雄
- 被告
- 世窗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九號七樓之十二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雖有繳納裁判費,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