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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返還介紹費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
崧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丁○○

        丙○○

原告因請求返還介紹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玫君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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