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 原告
- 崧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丁○○
丙○○
原告因請求返還介紹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等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玫君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