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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
豐乾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肇熙律師
被告
娛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汐止市○○街一六一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複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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