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萬零壹仟肆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捌仟零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零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玖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件及繕本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呂志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