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松 被 告 鴻牧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八里鄉下罟子五七之二三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蕙芬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呂志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