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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二八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二八號

原告
俞肇珩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被告
駿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五七七巷三十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徐清俊 住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五七七巷三十號一樓
被告
甲○○ 住台北市○○區○○街五十巷三號三樓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二十二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彭洪媛

~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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