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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
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三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三安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三0三號五樓
送達代收人
甲○○ 住
被告
歐仕廚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一0八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路一七九之一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玫君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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