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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七八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七八號

聲請人
首奕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聯拓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北市○○路○段十二號八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二O七號二樓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任甲○○於首奕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對設在台北市○○路○段十二號八樓之一之聯拓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買賣價金之訴時,為聯拓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給付買賣價金之訴事件,因相對人聯拓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陳褔生業已死亡,為順利進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本院於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買賣價金之訴時,選任相對人公司之董事甲○○為本件訴訟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公司之登記資料為證。

二、經核屬實,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俊雄

~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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