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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三和
送達代收人
黃少君
被告
世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九號七樓之十二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淡水鎮○○街二二二巷三六號八樓
被告
乙○○ 住

        甲○○   住

        丙○○   住台北縣淡水鎮○○街二二二巷三六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已就彼此間借貸關係所生糾紛涉訟,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開發信用狀融資契約書及保證書影本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介源

~B法院書記官 吳俊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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