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四一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李三和
- 送達代收人
- 黃少君
- 被告
- 世窗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七九號七樓之十二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台北縣淡水鎮○○街二二二巷三六號八樓
- 被告
- 乙○○ 住
甲○○ 住
丙○○ 住台北縣淡水鎮○○街二二二巷三六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已就彼此間借貸關係所生糾紛涉訟,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開發信用狀融資契約書及保證書影本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介源
~B法院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