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五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五二號
- 原告
- 皇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隆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文育
~B法院書記官 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