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十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十六號
- 原告
- 知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壹佰零貳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玖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正紀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