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 原告
- 耐特復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九四號十七樓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祖立律師
- 被告
- 理文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街一九三之二號三樓之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丙○○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玫君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