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 原告
- 康鼎造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元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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