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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伍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 伍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 叁佰捌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介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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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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