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幸鑫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伍拾肆萬貳仟捌佰陸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壹拾元,折合新台幣 伍仟肆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 叁佰捌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介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