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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九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九號

原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熱誠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二二○號三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雲
被告
甲○○ 住高
送達

         乙 ○ 住嘉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貴行(按即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訂之「借據(額度放款專用)」在卷可證(合意管轄條款為該約第十三條),而本件原告營業所設於新竹市○○路一○六號,乃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之區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玉卿

~B法院書記官 吳栢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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