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四七九號
- 原告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熱誠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松山區○○○路二二○號三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住雲
- 被告
- 甲○○ 住高
- 送達
乙 ○ 住嘉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貴行(按即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訂之「借據(額度放款專用)」在卷可證(合意管轄條款為該約第十三條),而本件原告營業所設於新竹市○○路一○六號,乃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之區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玉卿
~B法院書記官 吳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