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
- 原告
- 宇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寶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添記群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玖佰伍拾
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