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恢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李茂興、李文龍、林榮三
- 原告甲○○
- 被告雙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霸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雙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興 被 告 東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 被 告 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雙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縣淡水鎮○ ○街十六號」,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委託代建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雙億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及為該公司連帶保證廠商之其餘被告回復原狀,經原告陳明在卷( 見本院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筆錄),查原告與被告雙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曾 以書面約定,合意「如有紛爭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院為處理法院」即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訂之「委託房屋代建合約書」影本一紙在卷 可證 (合意管轄條款為該合約書第十六條),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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