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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恢復原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茂興、李文龍、林榮三

  • 原告
    甲○○
  • 被告
    雙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東霸營造有限公司法人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雙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興 被   告 東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龍 被   告 合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恢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雙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縣淡水鎮○ ○街十六號」,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委託代建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雙億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及為該公司連帶保證廠商之其餘被告回復原狀,經原告陳明在卷( 見本院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筆錄),查原告與被告雙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曾 以書面約定,合意「如有紛爭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院為處理法院」即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訂之「委託房屋代建合約書」影本一紙在卷 可證 (合意管轄條款為該合約書第十六條),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玫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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