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九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訴訟代理人
- 葉乃齊
- 被告
- 世窗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縣淡水鎮○○街二二二巷三六號八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國勳
~B法院書記官 吳泰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