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十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十二號 原 告 偉盛飲水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山 被 告 上元升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偉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元升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 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 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