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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八五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八五六號

原告
捷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明
被告
大葉高島屋百貨
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松根 住台北市○○路○段五十五號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路○段五十五號」,惟本件原告係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程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第十九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林玫君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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