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原告
香港商力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慶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偉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被告
長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律師
複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設台北市○○區○○路一00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麗芬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