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七號 原 告 香港商力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慶南律師 林偉超律師 張致祥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被 告 長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00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律師 複 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