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清償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告
鴻福事務用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吉祥如意多媒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訴訟代理人
乙○○ 住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段一一0號A棟三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